第一条 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为加强我校学生证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和《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籍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证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身份证明,应妥善保管,爱护使用,谨防损坏。
第三条 入学三个月并取得学籍资格的新生,由学生处下发学生证。学生每人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失效,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四条 学生应如实填写学生证,如需修改学生证内容,或因学籍变动、延期毕业等原因需延长学生证有效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学生处办理。学生证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学校学籍信息记载的内容相一致,如有不一致时,以学籍管理系统记载的为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完成电子注册的学生将本人学生证上交至所在系,由各系统一到学生处加盖注册章。未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六条 学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地点的,可持本人学生证购买优惠车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放。优惠卡充磁在每年9月份由学生处组织统一办理。
第七条 学生证、火车票购票优惠磁条损坏、丢失的,可按规定程序到学生处补办。因学生证损坏需补办新证的,或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至学生处注销。
第八条 学生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上交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学生证或暂停学生证使用,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勒令书面检查或全校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擅自涂改学生证;
(二)将本人学生证借给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学生证;
(三)补领学生证后,找到遗失的学生证而未上交注销、二证同时使用;
(四)在申领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学生证。
为购买车票等原因而发生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暂停使用学生证6个月至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