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共青团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分团委”)受学院党总支委托,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文化主旋律为宗旨。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向会员收取、摊派各种费用。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册、变更、注销,必须经院分团委审查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具体执行。
第八条 学院成立社团联合会,配合分团委对学院各级社团进行管理、服务、引导与监督。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及注销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学院社团联合会报院分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院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分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2.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有规范的章程,包括以下事项;
6.关于成立社团的会员大会决议;
7.获得通过的社团章程;
8.执行机构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9.年度注册情况表。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至少一名学生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
4.有规范的章程,包括以下事项:
(1)学生社团的名称、成立宗旨、主要任务。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2)学生社团类别(理论研究类、学术科技类、文学艺术类、体育运动类、公益志愿类、信息传递类);
(3)学生社团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学生社团终止程序;
(9)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二条 院分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院分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15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报院分团委申请正式成立登记。未经批准的,本学期内不准再次申请。
第十三条 筹备期结束后,院分团委应于7日内完成对学生团体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学生团体给予正式登记并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生社团不予成立:
1.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章程中有关条例规定的;
2.学院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经审核被认定为没有必要成立的学生社团;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已满,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工作为每学期一次,在每学期的第一个月内进行。学生社团申请注册的条件为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内所有正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工作程序如下:
1.向学院社团联合会上交上一学年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
2.将一学年的活动计划形成规范材料统一上交学院社团联合会;
3.社团联合会根据各学生社团上报的相关资料,召开团组织会议,对各个学生社团的学年工作提出全面的意见,上报学院分团委;
4.根据院分团委的批复,对符合注册要求的学生社团报团组织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的学生社团应暂缓注册:
1.没有及时上交财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
2.没有及时上交一学年的活动策划的;
3.限期整改或填写学生社团预警整改通知的;
4.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的;
5.其它经审检被认定为需暂缓注册的。
第十八条 没有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以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按照本章相关条款重新申报登记,院分团委同意更名后,原学生社团的资格将不再存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在7日内向院分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因故不能继续运作的,可申请注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申请注销,须报院分团委批准,由院分团委注销。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时,由院分团委直接予以注销:
1.会员长期不足20人的;
2.学期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
3.连续一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或活动质量不高的;
4.管理上有严重问题并拒绝接受学院管理和指导的;
5.出现其他违纪违规应予以注销的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注销。被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再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如存在债务,由学生团体负责人予以清偿;如有剩余财物,由院分团委处置。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产生,成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同级团组织及学院社团联合会有权监督成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在大会结束7日内将大会基本情况及形成的重要决议报院分团委批准、备案。
第二十九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5.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应以无计名投票方式,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分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3.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会议,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遵守院分团委和本社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与活动管理
第四十条 院分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工作;
2.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3.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4.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但必须由院分团委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院分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院分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1.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2.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
3.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4.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5.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向院分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四十四条 社团开展活动前需要悬挂条幅,彩喷,宣传画等宣传标语时必须向院社联提出申请,经院分团委审核后方可悬挂张贴。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时间。学生社团活动内容要健康,积极,活动的开展要有创新意识。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对外联络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他名义进行活动,不得做任何有损学校形象的事。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接受院分团委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学院总体安排与学生社团活动发生冲突时,学生社团应自觉服从院分团委的统一安排。
第四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社团,院分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学生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定,报院分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除会费外,原则上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院分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经手人、财务管理人及学生社团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对于学生社团帐目混乱不清者,院分团委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分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院分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分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 院分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定级,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制健全,制度完善,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业务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学生社团与业务指导单位联系紧密;
6.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院分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学生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合格学生社团,院分团委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3.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4.财务制度混乱,存在乱收费现象的;
5.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院分团委有权对该社团作出注销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程序:
1.主动注销程序
(1)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销申请表,负责人签名,向院分团委提交申请,在申请中注明注销原因,同时将善后工作计划上报;
(2)院分团委讨论社团注销申请表,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3)讨论通过后进行3天公示,公示无异议,院分团委发布注销申请批复并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宣布;
(4)社团注销后,社团所有档案等资料由院分团委负责保管;
(5)院分团委一个月内不受理与被注销社团性质相同或相近学生社团的成立申请。
2.强制注销程序
(1)学院社团联合会对所有学生社团有督导考评的权利,经调查考核后,可以对出现以上情形的学生社团提出强制注销申请;
(2)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销表,负责人签名后向学院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
(3)讨论无异议后进行公示,院分团委发布注销申请批复并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宣布;
(4)学生社团注销后,社团所有档案等资料由院分团委负责保管;
(5)院分团委一个月内不受理与被注销社团性质相同或相近学生社团的成立申请。
第五十九条 已经被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以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按照有关校纪校规,追究该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档案是指各学生社团上交院分团委存档以及备案的文字、图表资料等。
第六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的档案主要包括:
1.章程、组织结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联系表;
2.每学年的社团注册登记表和社团成员登记表;
3.每学年的社团基本情况登记表;
4.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5.每次活动形成的有关材料;
6.学生社团成员的流动变化情况;
7.学生社团干部换届情况;
8.学生社团获奖及通报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院分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