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寝室管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优化育人环境,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把学生寝室建设成文明、安全、舒适的大学生之家和学生思想教育、文化学习的重要阵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入住、退宿管理
第一条 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学生的住宿安排,学院进行整体规划调整时,学生要服从大局,配合后勤公寓管理中心做好调整工作。
第二条 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在学生寝室住宿。入住一周后,各寝室选出寝室长,学生须在指定的寝室房间按定员居住,不准私自调换和占用房间。
第三条 除集中调换寝室外,原则上在学期中间不进行寝室调换工作,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寝室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与公寓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第四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原因需要改变学习期限的,需持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办理退寝手续。凡因降级、复学等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入住宿舍的,学生处审核符合条件者,到寝室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住宿手续。毕业或休、退学的学生,持离校手续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时由寝室管理部门验收寝室公共物品并收回房间钥匙,如有损坏或丢失,按规定标准赔偿;办完离校手续后应在当日离开。
第五条 公寓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各系的住宿人员变化、寝室维修工作需要及学院对寝室的征用等情况,对住宿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第六条 所有住宿学生必须按时、按标准交纳住宿费。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外来人员来访必须持有效证件,经门卫值班员同意且登记后方可进入,要自觉服从门卫值班员及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电饭锅、电火锅、电褥子、电熨板等易发生安全问题的违规电器。
第九条 严禁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炉等炉具。
第十条 严禁在楼道内、室内、阳台等处点蜡烛(停电时除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焚烧纸张、杂物;不准携带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寓。严禁向窗外倒水及扔各种杂物。
第十一条 严禁随意动用消防器材和设施;严禁拆卸、修理供电设施、电器设备;严禁私接电源线、电话线、网线。
第十二条 学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财物,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贵重物品锁入柜内。室内无人要关窗、锁门。
第十三条 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公寓,特殊情况需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发生治安、刑事、盗窃案件,应立即向学院保卫处报告或向公安机关(110)报警,并要保护好现场。
第十五条 发现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并向学院保卫处报警或拨打火警电话119。
第三章 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门和定时供电制度。门禁系统开关时间为6:00—22:30;供电时间为周日至周四6:00---22:30,周五、周六为6:00---23:30。
第十七条 寝室在规定时间封门后,学生不得随意外出。学生寝室关门时间为22:30,所有住宿学生必须于22:30前返回寝室,如22:30仍没有回到寝室就寝的学生视为夜不归宿。
第十八条 寝室内发生违纪现象后,无人承认,则视为全寝违纪,不协助调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大声喧哗和大音量使用收音机、录音机等各类音响,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进行踢球、拍球、溜冰、打麻将等体育娱乐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等。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公寓内养宠物。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室内拉绳和在墙壁上钉钉子。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打架斗殴、饮酒和吸烟。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内张贴反动标语和大小字报,不准搞迷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打麻将等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品:打火机、酒精块等。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水果刀、匕首等违规物品。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随意张贴关于招聘、商品买卖、租赁等小广告,不得将小商小贩引入公寓内进行交易,公寓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三十条 严禁携带淫秽书刊和不健康的音像制品等进入公寓。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遵守公寓的开关门时间,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准早出、晚归或夜不归宿。
第三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住宿,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在校外居住的,出现问题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负责寝室的卫生清扫。各寝室每天要安排值日生,寝室卫生每天要及时清扫、保洁,及时把垃圾倒入公寓楼下垃圾箱内,禁止向走廊内泼水或扔杂物;每周三进行一次寝室卫生大清扫。
第三十四条 寝室卫生基本要求:
(一)室内空气:要求清新、无异味;
(二)近窗空间:窗台、暖气无灰尘和杂物;除休息时间外窗前无悬挂衣物和杂物;若摆放物品要整洁、无尘;
(三)近门空间:无垃圾杂物堆积,扫除工具摆放整齐,垃圾桶内无垃圾、污渍;宿舍门除住宿登记表、课程表、值日表等统一粘贴外,无其他粘贴物;
(四)地面:地面洁净、无污渍、垃圾、烟头等;暖瓶、脸盆、鞋、椅子等不占通道,摆放有序。不摆放除原有家具外的任何桌椅等;
(五)墙壁:公共部分墙壁洁净无灰尘,无杂乱粘贴物;
(六)书桌:书桌上允许摆放台灯、水杯、计算机等常用物品,摆放要求整齐有序、洁净无尘;书桌下可以摆放拖鞋一双、运动鞋或皮鞋一双,要求无垃圾、杂物、灰尘和污迹。暖壶、脸盆、毛巾、洗漱用品放于书桌下或集中放置;
(七)书架:允许摆放与学习相关的书籍和物品,书籍摆放要求规范整齐,放置方向保持一致。不允许堆放衣服等杂物;
(八)衣柜:要保持干净整洁,衣柜正面和侧面无粘贴物。除休息时间外不悬挂毛巾、衣物和其他饰物,衣柜四周无灰尘、污迹;
(九)床梯:床梯洁净,不悬挂、堆放衣物,原则上寝室不准私自增添摆放折叠床梯;
(十)床铺:床铺平整、床单洁净、床铺上除被褥、枕头外无其他物品(空床上的物品要求摆放整齐);同寝室床单颜色、图案等相对一致;被褥整齐、棱角分明,按统一标准叠放,远端向门45度角摆放,同宿舍按统一标准覆盖被蒙。在非就寝时间,不允许悬挂蚊帐、床帏。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寝室卫生实行日常检查和大检查制度,日常检查每天随时进行,大检查每周周三进行。
第三十六条 开展“百优寝室”评比活动,“百优寝室”每学年评比一次,数量控制在全院寝室数量的10%以内。为荣获“百优寝室”荣誉的寝室张贴荣誉门牌,其寝室成员在学期末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给予适量加分。
第三十七条 “百优寝室”的必要条件:本学期寝室检查成绩在90分以上;寝室成员学期内无使用违章电器、乱扔杂物等违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 卫生不合格的寝室或个人,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的寝室上报学生处,视情节、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公寓家具及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寝室内家具只保证学生在公寓学习、生活之用,不得搬出公寓楼外,特殊情况需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原则上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个人的家具,特殊情况必须由公寓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寝室的资产(窗帘、椅子、床、床垫、书桌(书板)、物品柜等,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占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寝室内的各种资产及宿舍内公共场所的设备、设施有使用、保管、爱护的责任,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或丢失的,要按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学生除加重处罚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入住宿舍后,要认真检查寝室内资产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对不及时报告(住宿1日内)所坏资产由现住人员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 配发给寝室或个人的家具用品、门锁、钥匙、灯具等丢失,要照价赔偿;找不出责任者的,同寝室的共同赔偿。
第六章 水、电及零小维修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地节水节电,杜绝“常流水”、“常明灯”等浪费现象,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生活习惯。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寝室实行定量定时供电,每个房间免费基本电量:每人每月5度免费电超出标准部分由寝室成员共同承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缴纳超额电费。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寝室内的电器及家具等设施需要维修时,学生可到本公寓楼门卫值班室填写报修工作单,说明报修任务的轻重缓急。寝室内的电器(包括零、部件)丢失需按价赔偿。
第七章 处理
第四十九条 凡因违反公寓管理办法的,一律按照《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