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考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试违纪现象的认定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条 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不按座位图就座的;
第二条 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开考后座位内外有草稿纸、书籍、笔记、手机及有存贮、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等物品的;
第三条 考试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明示答题卡、外推试卷的;
第四条 在试卷规定以外地方写姓名、班级学号,用铅笔(除规定外)、红色笔或两种笔迹答卷的;
第五条 未经允许互借考试用具、计算器的;
第六条 将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或故意拖延时间、不肯交卷的;
第八条 在考场内外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并影响考试纪律或对监考人员出言不逊,对监考人员有威胁言行的;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第十条 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作弊现象的认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在桌面、墙壁、身体部位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座位周围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而未事先示意;
第十三条 考试中抄袭他人答案、向他人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的;
第十四条 开考后座位内外及身上带有与考试有关的书、本、复习资料的;
第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BP机等通讯设备或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第十六条 夹带纸条或传递纸条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纸者;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有意撕毁试卷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者;
第十八条 申请缓考所用诊断书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在试卷上涂、划、留标记,采用各种手段和关系干扰教师正常阅卷、评分、登录成绩的;
第二十条 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或者参与团伙作弊;
第二十一条 被监考人员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第二十二条 请人替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的;
第二十三条 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三、考试严重作弊现象的认定
考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行为严重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使用手机或其他工具等方式进行团伙作弊,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互换试卷、互写对方姓名,请人替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无论主动与被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窃取试卷或使用其它手段在考前获取考试内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者。
四、违纪处理
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应予重修。并根据《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上述考试违纪、作弊、严重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上报教务处;
第三十条 如实填写考场学生作弊佐证材料、学生违规作弊登记表、考场记录单,以上材料均要求监考教师和违纪作弊学生签字;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当填写收据;
第三十二条 违纪、作弊事实一经认定,教务处应当按本细则形成考试违纪作弊通报,下发给学生,通报学生处,学生所在系等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