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修订)
为了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的组织性、纪律性,保证学院教学及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教学、实践、文体等各项活动。除寒、暑假和节假日外,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校,放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第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要有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由本人填写“学生请假条”,当天的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内的由系学生工作主任审批,四天至七天的由系学生工作主任内审核,学生处批准,超过七天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因传染病就医,各系要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条 因事请假,须本人填写“学生请假条”,当天的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内由系学生工作主任审批,四天至七天由系学生工作主任内审核,学生处批准,超过七天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超过三天以上者,均须提供家长意见(传真、信函或来人),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除急诊或意外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伪造假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在校住宿学生必须按照学院规定时间归寝。遇假期返校日(含周日)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归寝,需经辅导员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晚归或旷寝处理。
第八条 学生假满返校后,必须到请假最后批准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及时与辅导员沟通,说明续假理由,并于事后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销假或不办理续假手续以及补假未批准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以系为单位到学生工作处领取学生请假条,并上交上一学期《请假条存根》备案。
第十条 一学期内,因病、事假总和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十一条 未经请假擅自旷课、旷寝、晚归寝者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前一周无极特殊情况不准请假,如擅自离校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