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根本目的是育人。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处分为6个月期限,严重警告处分为8个月期限,记过处分为10个月期限,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的,加重处分等级,原处分剩余期限与新处分期限合并执行。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条 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后未被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3.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5.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1.同时有两种或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2.伙同校外人员违纪;
3.群体性违纪为首的,组织、策划群体违纪的;
4.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
5.态度恶劣、相互串供、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诬陷他人;
6.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用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7.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诽谤、侮辱或打击报复的;
8.造成损失或伤害,拒绝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关费用的;
9.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10.违纪行为查实后24小时之内未上交检讨书或认错态度不深刻的;
11.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12.其他应从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学生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普通高等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受纪律处分者,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到解除处分前,学生不得评定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2.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3.学位的授予按照《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不同处分:
1.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主办、散布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策划、制作、张贴和散发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的,影响轻微且经教育有较好认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较大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7.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涂改瞒报学习成绩或在校表现,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评奖评优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有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3.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构成犯罪不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或批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传销的,给予以下处分:
1.走私、贩私者,视性质和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未经工商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许可,非法经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是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滋事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并造成滋事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滋事斗殴,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策划结伙打群架为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结伙打架、群殴者一律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滋事斗殴者犯此款从重处分;
5.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滋事斗殴者犯此款从重处分;
6.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校内学生参与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9.饮酒后寻衅滋事者、持械参与滋事斗殴者、进入他人宿舍寻衅滋事或动手打人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校园并进行殴打者、引入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0.为他人滋事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伤势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11.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报复者,从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人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参照本条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13.第二次参与打架的主要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在打架事件中用语言、行为等方式促使事态进一步扩大,或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5.打架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均须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公寓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焚烧纸张等物品,或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寝室,使用明火(如打火机、蜡烛、酒精炉、酒精块、液化气罐等),一经发现使用或存放,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一旦造成后果,违纪学生自行承担全部民事及刑事责任;
2.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如热得快、电热毯、电锅、电吹风、电熨板等)、灶具,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3.私自拉电线、网线、插排,使用劣制插排等产品,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在公寓区内饲养动物;在公寓区内进行高空掷物等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公寓在规定时间封门后,学生不得随意外出。未经准假,封门后归寝者,属于晚归行为,晚归三次以上,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6.未经学校相关部门允许,进入异性寝室、带异性进入寝室或有异性进入寝室,或知情不报且有关联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在寝室与异性混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擅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寝室或留宿外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或者导致其他纠纷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9.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剧烈运动等,影响和干扰他人休息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0.以任何理由侵占或借居空寝室,私换寝室或床位,出租、出借寝室内床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1.未经公寓管理中心许可,在公寓区内张贴、分发关于招聘、商品买卖、租赁等小广告,将小商小贩引入楼内进行交易,在公寓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2.未经批准夜不归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经履行手续,私自在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寝室钥匙转借给他人,擅自换锁或加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14.学生公寓走廊和楼道的公共区域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15.擅自增减和调换室内公共家具者,应及时调回原处,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6.不遵守学校统一住宿安排或妨碍、拒绝、阻止学校统一住宿安排,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7.不按时清扫寝室或破坏寝室环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8.对于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抛撒物品等行为而引发的集体事件,一经发现,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损害学校名誉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擅自在商务用品、商务活动、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3.违反就业工作相关规定,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使用他人信息办理贷款、或者以利益为目的引诱他人办理贷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5.冒名顶替,提供虚假证明或涂改、故意涂损证件,未造成后果,且对所犯错误没有较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7.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侮辱和诽谤他人,对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10.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除退还非法所得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初次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初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初次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初次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两次(含两次)作案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经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获得财务,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信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3.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盗用公章、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5.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者
1.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2.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存放麻将等赌博或变相赌博工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校内或实习工作地点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首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4.屡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围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6.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吸烟、酗酒者,给予如下处分:
1.校园内禁止吸烟,在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室内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在室外场所吸烟,经批评教育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校园内禁止饮酒或存放酒瓶,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3.学生在校内外酗酒,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酗酒后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因吸烟、酗酒引发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有损社会公德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内涂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内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用照(摄)相机、手机、望远镜等工具或其他手段拍摄、窥视他人隐私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5.在校内有与大学生形象不相符合的不文明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6.在校内进行危险性行为,如燃放烟花、湖中游泳、攀爬窗户或围栏设施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7.吸毒、唆使他人吸毒者,或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携带或在宿舍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公共场所肆意起哄、打闹、摔砸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3.在上课、自习等学习时间做与学习无关的行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在建筑物、墙壁、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乱粘贴、乱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故意损坏学校尚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转借、冒领、冒用、伪造、变造学生证、校园卡等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7.在教学区或宿舍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其他行为,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或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场所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违反消防、用电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造成失火或重大安全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
10.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一学期旷课或缺席(升旗、早操、早自习、晚自习)累计超过一定学时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视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连续离校2天(或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连续离校4天(或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连续离校6天(或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连续离校8天(或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连续离校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纪律散漫,学期内旷升旗、早操、早自习、晚自习次数累计达到5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7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10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7.法定节假日前一周无极特殊情况不准请假,如擅自离校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运用网站、网络新媒体、自媒体等形式造谣、诽谤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信息扩散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按《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 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得到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讨论决定,并形成处分材料,将处理结果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长签字后备案,归入学生档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2.对有全校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系的学生处分,由院学生处同有关部门、系研究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1.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口头陈述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2.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由错误事实认定部门出具学生的违纪事实和旁证材料,由学生所在系填写《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然后将上述材料连同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上报学生处。
3.经批准给予学生处分,由相应认定单位或部门根据处分审批权限,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并发送有关单位,送达给受处分学生本人。
4.作出违纪处分的,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签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与学生处做好相关记录,视为送达;邮寄、留置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公告15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照《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解除:
1.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2.解除处分的程序:本人申请、所在系受理(初审)、学校审核。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自向本人下达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各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处分登记表、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和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