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我院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学业成绩、实践能力和附加分部分,测评结果由四部分加总。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或不及格。
第七条 基本素质不及格者,其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不及格。
第八条 基本素质
基本素质包括思想政治、行为规范、学习态度和身心健康四个方面,具体内容为:
(一)思想政治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3.关心集体,团队协作精神强,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
(二)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
2.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乘车、购物、用餐自觉排队,公共场所不吸烟、不起哄、不大声喧哗、不无理取闹。
3.遵守校园管理秩序,维护校园安定。自觉抵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违纪行为,不打麻将、不酗酒、不赌博。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校园里主动与老师、同学打招呼;言语文明,态度友善;着装得体;男女同学在交往中应言行得当,自尊自爱。
5.使用文明用语。讲普通话,不说粗话脏话。
6.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
1.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求真学问,练真本领;
2.遵守学生课堂行为规范,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遵守考试纪律,不投机取巧、不作弊,树立严谨求学、勤奋进取的治学态度。
(四)身心健康
1.保持良好的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提高审美情趣;
2.注重心理品质建设,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完成体育达标要求。
第九条 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指学生的必修课的课程成绩
第十条 实践能力
实践能力包括社会工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具体内容为:
(一)社会工作
在院、系团学组织、党团支部、班级、学生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的,在职能部门担任学生助理的,时间在一学期(含)以上并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二)实践活动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文体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等,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成绩、获得表彰或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第三章 测评方法
第十一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计算方法:
测评值的确定,主要根据测评的指标体系、权重系数和测评具体要求进行。
(一)学生素质综合测评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基本素质成绩×20%+学业成绩×70%+实践能力成绩×10%+附加分
(二)基本素质
基本素质成绩,满分为100分,应在学生个人学期总结的基础上,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采取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由辅导员组织进行。
(三)学业成绩
1.采用各门必修课程成绩加权均值计算方法:各门必修课程成绩加权均值=∑(S×C)(其中:S——按百分制计算的课程成绩,C——课程权重系数,即:本门课程学分/各门课程总学分);
2.按五级分制记分的课程优秀按90分计,良好按80分计,中等按70分计,及格按60分计,不及格按40分计。
(四)实践能力
实践能力依据学生提供的实践能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实践报告、服务证明、获奖证书等),行量化计算。
1.涉及到对集体成果的量化时,应区分起主要作用者和次要作用者,根据实际贡献大小,分别予以计算;
2.涉及社会工作方面的多项学生干部职务(学生助理岗位)时,按量化得分最高的职务(岗位)计算一次。
(五)附加分
1.在国家、省级期刊发表专业性论文或较高水平文章的,独立作者和第一作者每篇加3分,其他作者加2分;
2.参加国家级、省市级各类知识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省市级一、二、三等奖加3分、2分、1分;
3.通过CET-6考试、国家计算机三级考试者加3分,通过CET-4考试、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加2分,通过小语种、A级考试者加1分(当学年可累计加分);
4.获国家、省、市各级各类资格证书者加1分。
第四章 测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系应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组长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应包括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各系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审核并备案。
第十四条 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在系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生对素质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本系工作小组提出,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若学生对本系工作小组的答复或处理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或得知处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材料,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受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经辅导员确认后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由本系工作小组审定,并及时录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系统,记0.5学分/学期。
第十七条 凡是每学期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不满60分者,为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不及格。不及格的学生不能参加本学期各种评优活动。下一学期开学后向学院学生处提出补考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要组织培训班,安排有关教师帮教和安排相应的公益活动,经考核合格后可记为上一学期的成绩为及格。
第十八条 经核实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其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不及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3:
实践能力赋分项目
一、社会工作
1.担任学院、系(部)、班级等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满半年,基本履行职责者,按政绩加分:院、系学生会副部长以上按优、良、中、及分别加10、8、6、4分,班干部、寝室长按优、良、中、及分别加8、6、4、2分,学生会干事、委员按优、良、中、及分别加4、3、2、1分,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满半年者不加分,若有兼任情况按最高分值记,分值不予以叠加。以上由各级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2.获荣誉称号加分
(1)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及各类积极分子,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0分,市级加6分,院级加4分,系级加2分。
(2)集体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系级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该集体每人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2分,负责人分别另加5分、4分、3分、2分、1分;
二、实践活动
1.凡积极参加院级以上,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文体活动等获得一、二、三、优秀奖及参与者,分别加10、9、8、7、5分。
2.凡积极参加院级,学科竞赛、科技类竞赛、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文体活动等获得一、二、三、优秀奖及参与者,分别加8、7、6、5、3分。
3.凡积极参加系级,学科竞赛、科技类竞赛、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文体活动等获得一、二、三、优秀奖及参与者,分别加6、5、4、3、1分。
4.积极参加社会青年志愿者活动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每次加3分。其中积极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加5分,由活动组织方出具指导意见。热心公益事业,积极为社会服务(如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助人为乐等),事迹突出,受到全国、省、市、县(区)、学校、系(部)书面通报表扬者,分别加20分、15分、12分、10分、8分、5分,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通报表扬者,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加。
5.做好人好事每次加1-5分(视影响范围确确定)
注: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对实践能力赋分项目数值求和,计为实践能力成绩。